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仅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封面、投标函中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信誉情况承诺函、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财务会计报表。
注:①投标人可在对本项目理解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不限于投标文件格式中所列内容),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五、施工组织设计”中。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格式与内容与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②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③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 |
5 |
投标报价 |
第一信封投标文件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6 |
工期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工期或填写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7 |
质量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质量目标或填写的质量目标低于“合格”的规定 |
8 |
安全目标 |
第一信封投标函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9 |
联合体投标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10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11 |
资质证书 |
未提供资质证书或提供的资质证书无效 |
1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13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①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具有以下1)或2)其中一项:1)同时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和桥梁养护甲级;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④具备公路交通工程 (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2)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发布文件的形式进行养护资质许可的,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有效的资质许可文件的扫描件,并视同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证书扫描件;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证书中,承揽范围明确不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视为不满足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要求。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
14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包含1座主跨不小于400米斜拉桥或悬索桥(公路或公铁两用桥梁)施工或养护工程业绩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提供:①合同协议书,②交(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提供的业绩已完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投标人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业主公章的扫描件证明材料。如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仍无法表明的,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前述证明材料如证明业绩中养护内容仅含日常养护工作(注:根据相关规范日常养护不属于养护工程)的,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5)“近5年”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以业主提供的交工验收证书或已完工证明的日期为准;
(6)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
15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近3年(2021、2022、2023)每年营业额均不小于 3000万元人民币;
(2)证明材料应附: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
16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未被列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度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单位,也未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告》信用等级评定为D;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格式要求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17 |
主要人员 |
1、项目经理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近5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主跨不小于400米斜拉桥或悬索桥(公路或公铁两用桥梁)施工或养护工程的项目经理。
2、项目总工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3)近5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主跨不小于400米斜拉桥或悬索桥(公路或公铁两用桥梁)施工或养护工程的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4、投标人主要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个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①合同协议书,②交(竣)工验收证书(或业主提供的业绩已完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任职经历,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盖业主公章的扫描件证明材料。如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仍无法表明的,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人员业绩的要求。前述证明材料如证明业绩中养护内容仅含日常养护工作(注:根据相关规范日常养护不属于养护工程)的,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2)投标人应附主要人员有效的职称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主要人员2024年1月份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
(3)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4)“近5年”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一日。业绩以业主提供的交工验收证书或已完工证明的日期为准; |
18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5)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a)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b)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c)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被控股、被管理关系。 |
19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与其他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