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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河岩酒店管理系统硬件设备采购询价单 | |||||||||||||||||||||||||||||||||||||||||||||||||||||||||||||||||||||||||||||||||||||||||||||||||||||||||||||||||||||||||||||||||||||||||||||||||||||||||||||||||||||||||||||||||||||||||||||||||||||||||||||||||||||||||||||||||||||||||||||||||||||||||||||||||||||||||||||||||||||||||||||||||||||||||||||||||||||
类别:招标信息---货物招标 地区:宜昌市 更新时间:2015-8-13 浏览次数: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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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采购隔河岩酒店管理系统硬件设备,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报价人参与该项目进行报价:
1、报价人资格要求: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符合本项目要求;
2)具有类似项目的供货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2、报价截止时间:2015年 8 月 18 日9时。须密封送达或快递至我公司,超过此截止时间送达或未密封的报价单无效。
3、报价人提供的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为国标。
4、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询价人将根据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单位。
5、确定成交单位后将在所签合同中扣取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全部产品交货结束满 6 个月,经询价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成交单位。
6、联系方式:
询价人: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陈春郁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2108室 电话:0717-6318536
邮编:443000 邮 箱: chency@qdc.com.cn
7、报价单(格式)
请严格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报价单。
8、报价提交资料
1)已标价的报价单;
2)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1、隔河岩酒店管理系统硬件设备采购报价单
2、隔河岩酒店管理系统硬件设备采购合同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13日
附件1: 隔河岩酒店管理系统硬件设备采购报价单
附件2: _____ _(项目名称)______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鄂清计
买方: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商及产地、数量、金额、质保期
2 供货时间及地点
2015年 月 日之前卖方将所有合同设备运至长阳县隔河岩清馨楼1号广场(交货地点)。
3 质量标准
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检报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质保期见上表。
4 包装与标志
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 价款结算
本合同产品全部到货,经买方工地开箱检验合格并签证,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乙方按甲方要求填报合同结算审核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合同产品总价的100%(计:人民币 元)。
1)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及质检报告等有关设备发运清单;
2)经买方、卖方签字的合同产品工地开箱检验记录;
3)合同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金额为到货款金额。
6 出厂检验
6.1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均不得装运出厂。
6.2不论甲方代表是否参与工厂检验或甲方代表参加了工厂检验并签署了有关工厂检验的报告,均不能因此而免除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7 报价人的责任和义务
7.1报价人安排一名专人负责与甲方对接和协调工作,组织产品调运,在产品运抵现场后,负责和甲方进行货物交接验收,处理现场中出现的问题。
7.2报价人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7.3报价人提供两年的全免费质保,质保期满后,更换配件只收取配件费用,不另外计算人工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7.4若有需要,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供货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单价补货。
8违约责任
8.1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应向卖方支付货物款总值5%的违约金。
8.2 买方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
8.3 卖方所交的货物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货物款总值5%的违约金。
8.4 卖方逾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款总额1%的违约金。
8.5 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违约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9 其他
9.1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买方执5份,卖方执1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买方: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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