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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襄州区中央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
类别:中标信息---中标信息 地区:襄樊市 更新时间:2024-4-1 浏览次数:19 |
一、招标概况 二、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名称 贵州襄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建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志宏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1620000.00元 1628000.00元 1635000.00元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质量 最终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最终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最终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投标人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 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 证号:B352011770 工程设计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 A242015772 工程测量乙级 乙测资字42504505 水利(灌溉排涝)专业乙级 A142001361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 证号:B242024984 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负责人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张奎 高级工程师 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证号:F0002016210956 项目负责人:张瑶 高级工程师 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证号:105160426 项目负责人:何佩诗 高级工程师 专业:水利电力 证号:W2942020200047A
业绩(参加过资格认定和评分业绩的均需填写) 投标人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经理 备注 贵州襄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 3800000元 张奎
枣阳市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服务 49.5% 刘光
老河口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EPC总承包项目 99.3% 钱晓莉
湖北建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枝江市2021年高标准衣田建设项目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采购(1标段) 1213276.54元 张瑶
通城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PC) 1326800元 黎超群
湖北志宏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2022年嘉鱼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EPC) 97.5% 周承文
评标情况 评标工作于2024年3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在襄阳市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 综合评估法 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如下: 一、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3 家投标人形式性评审均合格,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资格评审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3家投标人资格性评审均合格,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响应性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3 家投标人响应性评审通过,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 3 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打分。 三、评审结果: 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襄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北建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湖北志宏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经办人:李雪松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姜磊
评标结果 投标人 投标报价得分 技术评审得分 商务评审得分 其他评审得分 总分 排序 贵州襄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9.86 33.13 30.00 0.00(通过) 92.99 1 湖北建煜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9.99 25.00 22.00 0.00(通过) 76.99 2 湖北志宏水利水电设计有限公司 29.77 27.67 13.00 0.00(通过) 70.44 3
废标结果 投标人 被否决的依据 / /
三、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24年4月2日0时00分至2024年4月7日23 时59 分。 四、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五、联系方式 1.招标人:襄阳市襄州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金华寺路50号 联系人:赵建林 电话:13807279453 2.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3号经信委生活区2单元802室 联系人:张玉红 电话:13177227754 3.行业主管部门: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7号 联系人:叶先生 电话:0710-7177773 4.综合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襄阳市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航空路192号六两河桥头,新政务服务大厅旁写字楼三楼 联系人:监督科 电话(传真):0710-2826569
公示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公示时间的最后一日落在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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