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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宜昌市 更新时间:2008-1-2 浏览次数:86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项目总投资全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要科学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一年一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逐步将公益性强、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二、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实效 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依法组建的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专业性强、透明度高、采购成本低、方便监管、便于落实政策功能等特点。采购人必须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要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要严格控制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要求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配套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凡国家对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采购人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对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入市综合招投标平台集中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印刷、办公用房维修等项目,达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标准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网上报价或现场报价方式协助采购人确定成交价格。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强化政府采购调控功能 应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程序报批。要严格执行扶持自主创新政策,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要从资格准入、评审方法上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和优惠政策,对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管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节能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购人采购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必须执行强制采购政策。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优先采购列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购置计算机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时,应当按规定采购密码技术信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四、强化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对政府采购项目加注标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拨付资金。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参与验收。财政部门凭政府采购合同或验收报告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作为拨款依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资金直达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要加大对采购人财务检查力度,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资金未进行政府采购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预算。 五、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每年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管,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要督促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制约机制,使经办采购的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验收人员职责明确并相互分离。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对重点采购项目要实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供应商违反合同的,要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记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要加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定期或定项考核,促进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拓展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采购人、供应商和新闻媒体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查处,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运行。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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