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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宜昌市  更新时间:2008-1-2 浏览次数:10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09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5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2009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以下项目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协议供货的管理规定执行。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产品。

(二)工程类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其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印刷,工程代建,工程监理,系统集成、网络、软件开发,聘请中介机构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金额2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协议供应商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

(二)采购人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对政府采购项目加注标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拨付资金。追加经费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四)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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