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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工程第七标段(警苑小区A#~F#宿舍楼及小区内院修缮改造)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通知 | ||||||||||
类别:招标信息---工程招标 地区:咸宁市 更新时间:2019-4-25 浏览次数: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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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工程第七标段(警苑小区A#~F#宿舍楼及小区内院修缮改造)磋商文件修改通知 各响应供应商:经研究对咸安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工程第七标段(警苑小区A#~F#宿舍楼及小区内院修缮改造)[HBZC-CG-2019-XN005]磋商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新增 ★11.6 若供应商报价低于本项目预算价金额的80%,启动成本评审。 ★11.7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预算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取消其磋商资格。 ★11.8根据本章11.7项的规定,磋商小组会根据第三章第八条附件A-1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磋商资格应当被否决,并用第三章第八条附件A-2记录评审结果。 2、新增第三章第八条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及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附件A-1、附件A-2
附件A-1: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供应商成本评审办法 1.总 则本附件是“供应商须知”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按照第11.7项的规定,对供应商磋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2.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2.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在本章“磋商步骤及方法”规定的“符合性审查”阶段,不存在应当否决的情形; 2.2供应商的总报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低于(不含)预算价总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 80% 的。 3.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1) 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2) 采购预算价;(3) 施工组织设计;(4) 供应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供应商企业定额;(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9) 供应商所附其他证明资料;(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4.对磋商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各个供应商价格和影响磋商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与预算价相应项目对比,综合单价低于预算价相应项目(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0%以上;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35%以上);或者主要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相应材料单价25%以上,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材料单价低于预算价相应材料单价10%以上。综合单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或者所报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与预算价相应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对比,其总价措施项目费低于预算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40%以上。 3)其他项目清单价格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其他项目清单中计日工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 4)建设项目总人工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总人工费与招标控制价的总人工费对比,其总人工费低于预算价总人工费的30%以上。 5)未填报的项目费用 5.澄清、说明或补正磋商小组汇总对磋商报价的疑问,按程序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判断磋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使用附件A-2记录评审结果。如供应商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各项定量指标为合理的,并经过磋商小组确认,可视为未低于成本报价。(1)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磋商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磋商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供应商已按磋商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2)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磋商报价的澄清和说明。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只要任意一个需供应商澄清、说明的疑问不能令磋商小组认可,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附件A-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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